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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药品,避免这些情况,保住中选资格!

      小伙伴们应该看到了,本周二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已经对 2024 年医保工作做了安排,“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做好集采中选品种协议期满接续,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至少达到500个”,被列入工作重点。

      争取集采中选,依然是大多数药企的重点工作,而中选后如何保住中选资格,并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不留下信用“污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1 月 12 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附后),就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做出相应通知。

      据《通知》,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另外,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经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新的一年,药企信用评价工作还会进一步加强,《通知》多处提到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比如,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供应问题受到负面计分达一定水平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应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管理机制,根据书面反馈供应配送问题的医疗机构数量、发生频率、持续时间等情形,同时结合采购平台统计的相关指标,对相关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工作中,等等。

      更多内容大家直接看《通知》全文吧: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函 [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以下简称“集采”) 工作开展以来,中选产品供应总体稳定,但受短期临床需求波动等影响,也出现个别品种临时性供应紧张问题。为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临床用药稳定,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每批次集采落地执行前,各地医保部门应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压实合同履约责任。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二、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经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三、积极协调应对短时间激增需求。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充分考虑正常交货周期和季节性、流行性疾病导致临床需求变化的因素。流行性疾病发生时,确实出现集采品种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各地要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出现需求大幅波动时,要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下单、不过度囤积,统筹做好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加大疗效类似药品的供应,加强科学引导,不盲目指定具体品牌。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

      四、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各省要依托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通过订单响应时间、发货时间、配送金额、配送数量等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定期评估每个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要做到提前发现、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供应问题受到负面计分达一定水平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应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

      五、探索建立供应情况评价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管理机制,根据书面反馈供应配送问题的医疗机构数量、发生频率、持续时间等情形,同时结合采购平台统计的相关指标,对相关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工作中。

      六、加强供应情况评分结果运用。在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要将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实质性融入采购规则。对上一轮集采实际供应好、评分高的中选企业可在带量比例、供应地区选择中选顺位等方面予以激励;对实际供应较差、评分低的中选企业应采取一定制约,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开展接续的,供应指标得分应优先采用实际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并占供应得分的主要部分,摒弃单纯依据企业规模、产能等间接指标评分的做法。上一轮集采未中选的企业,可参考该企业其他中选产品供应情况予以评分。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切实担负起供应监测、督促整改、违约处置等工作责任,细化完善具体政策举措,确保群众持续享受集采改革成效。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主动公开)

 

      数据来源:医药代表;转载的目的在于分享资源,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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