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公布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1. 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
2018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
2018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 2023年 6月 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2023年 6月 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2. 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2023年 12月 31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
2024年 12月 31日协议到期,且 2018年 1月 1日至2023年 6月 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2018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3. 其他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独家药品的认定以 2023年 6月 30日为准;
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工 作 程 序
如往年一样,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 5个阶段,小伙伴们注意一下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
1. 准备阶段(2023年 5-6月)
组建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专家库,制订工作规则和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规定;
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录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征求社会意见后,正式发布;
修订完善谈判药品续约等规则;
优化完善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资料填报等信息化系统,开发电子协议网上签约模块。
2. 申报阶段(2023年 7-8月)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其他申报主体,下同)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提交必要的资料,其中需提交摘要幻灯片的药品,企业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同步提交摘要幻灯片;
形式审查。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摘要幻灯片进行内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用,专家将依据企业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评审;
公示。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其相关资料(不含经济性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复核。对公示期间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核查,形成形式审查最终结果;
公告。对最终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进行公告,并同步通过申报系统向相关企业反馈。
3. 专家评审阶段(2023年 8-9月)
专家评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评审药品数据库。论证确定评审技术要点。组织药学、临床、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工伤保险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联合评审。经评审,形成拟直接调入、拟谈判/竞价调入、拟直接调出、拟按续约规则处理等 4方面药品的建议名单。同时,论证确定拟谈判/竞价药品的谈判主规格、参照药品和医保支付范围,以及药品目录凡例、药品名称剂型、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调整内容;
对于简易续约的药品,组织专家按规则确定下一个协议期的支付标准;
反馈结果。通过申报系统向相关企业反馈结果。
4. 谈判/竞价阶段(2023年 9-11月)
完善谈判/竞价药品报送材料模板;
根据企业意向,组织提交相关材料;
开展支付标准测算评估。组织测算专家通过基金测算、药物经济学等方法开展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对企业意见建议及诉求进行收集并及时回应。就药品测算评估的思路和重点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开展现场谈判/竞价。根据评估意见组织开展谈判/竞价,现场签署谈判/竞价结果确认书。对谈判/竞价成功的药品,确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明确管理要求;
组织谈判成功和简易续约的企业签署协议。
5. 公布结果阶段(2023年 11月)
印发关于目录调整的文件,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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