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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3.04
医保新政出台,接近“参考定价”的准入机制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3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自今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两部委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之后,第二个关于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的相关文件,也是对于2023年1号文的衔接,主要明确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执行至3月31日之后,接下来与普通的基本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在特殊时期制定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运营压力。而在全国疫情已经趋于平缓的当下,调整疫情时期的特殊政策也势在必行,因此,《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将回归至常规保障待遇政策。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发现仍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例如,对新冠诊疗方案内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若属于“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不高于1.8倍)”的类别,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这是一个接近于“参考定价”的准入机制,与通常的目录管理有明显区别,会提高相关药品的可及性但不会显著影响基金的可支付能力。这一机制的短期效果已然显现,已有3种药品符合条件;长期影响则值得关注、总结和完善。 另一方面,《通知》强调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之后,对个人负担较重、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冠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定位已经从保障收入型贫困家庭的基本医疗健康权益,过渡到了兼顾“支出型”贫困、防范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的阶段,即不仅资助低收入家庭参保、获得医保报销后叠加相应的救助待遇实现托底保障,也保障因高额医疗支出可能致贫的患者。在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的过程中,通过费用监测预警,部门信息联动,实现主动救助,更加积极地防范化解因病致贫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推进各类保险、救助、慈善资源的一站式结算服务,降低患者垫资压力。 此外,《通知》也再次强调会根据疫情走向,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公平、可持续始终是医保追求的目标,疫情不仅考验了我国疾控和医药服务供给体系的韧性,也考验了我国医保制度的“安全系数”和治理能力。新冠之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挑战仍然严峻,只有通过持续改革、不断完善政策才能响应全民对医疗健康更高的需要和需求,才能交出让人民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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